第一百五十二章 2005年8-12月(3/4)
玉军道:“有。”他把办理榨油机案厂家送给他二万元钱的事如实向办案人员做了详细陈述,并特别强调:“我们科里的同志可以证明,那张卡交到局办时,局办已经做了登记,经办人是局办主任和人事干部,他俩也可以证明,几个局领导也都知道此事,你们也可以到厂家去调查。”
“厂家是不是有人到你家里去过?”
“有,厂里的总经理带着财务经理和销售经理还有总工到我家登门拜访。
财务经理说,我退回的二万元钱他们已经收到,这次来就是为了当面感谢。”
“没送你什么东西?”
“总经理说,没敢带别的东西,只带了一点水果。
这个水果我收下了。”
“你再想想,他们还给你送了什么?”
“除了水果,别的什么都没有,我可以党性作保证。
他们来了不是一两个人,是四个人,你们可以找他们核实。”
“你在竞选法制科科长的时候,是否给领导送过礼?”
“没有。”
“什么都没送?”
“是的。”
“你作为法制科科长,你知道你的职责是什么吗?”
“我当然知道。”他把自己的职责陈述了一遍。
办案人员把一个案卷递给玉军:“你看看这个案子是你主办的吗?”
玉军看后道:“是我主办的。”
“你既然知道你的职责所在,为什么还要主办此案?”
“这确实违反了总局查审分离的有关规定,所以局长做出这个决定时,我是坚决反对的。”
“可你后来还是主办了此案,这是为什么?”
玉军对此作了详细说明。
办案人员又问:“后来查明这个产品存在涉及人身安全的严重问题,为什么没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进行处罚,而是按照第五十四条处罚?”
“本案能否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进行处罚,我们也进行了研究,经请示市局法规处,他们也吃不准。
法规处处长带着我就这个问题专门请示了总局法规司一位专家级领导,他指出:各项指标检测合格,不能认定有冒充行为;产品在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方面存在缺陷,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承担行政责任;本案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进行处罚,不能对本条款作扩大解释。
因此,我们决定按五十四条处罚,审委会也一致同意我们的意见。”
“即使是按五十四条处罚,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也属于从轻处罚,本案有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吗?”
“我们原定的是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企业只同意承担民事责任,不接受处罚。
他们在陈述申辩时提出了几条申辩意见,审委会认真分析了企业的申辩意见,认为有一定的道理,决定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经我们对企业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进行普法教育,企业最终也接受了我们的处罚决定,案件顺利办结。”
第一次询问终于结束。
树熙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给母亲打电话,请她找人把父亲救出来,但秀丽表示无能为力。
他又和姐姐一起,找到了分部的杨副部长。
杨副部长称自己已经退休,跟这些领导们的联系也少了。
但他还是给区监察局局长打了电话,得知玉军没什么大问题,便安慰他俩,说估计很快就会放人,两人不知是真是假,只好回去等待。
树红又给小芳打电话,向她求助。
小芳感到惊讶,一边安慰树红,一边找人帮忙。
小芳转业后,安排在区医院继续从事护理工作,平时接触领导也很少。
因为丈夫老怀疑她和玉军关系暧昧,所以也不便请家人出面帮忙。
但她打听到他们医院一名副院长的爱人在区纪委工作,便找到这位副院长,他答应给问问情况。
不知是巧合还是找人起作用了,两天后玉军就出来了。
树熙抱住面容憔悴的父亲,泪流满面:“爸,您怎么变成这样了?”
玉军极力安慰儿子:“没事,休息两天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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